域名注册和续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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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域名管理办法》九不准

点击数:1221 更新时间:2024-01-05

      

第二十八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注册、使用的域名中,不得含有下列内容:

(一)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二)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颠覆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的;

(三)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

(五)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和封建迷信的;

(六)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七)散布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或者教唆犯罪的

(八)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九)含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域名注册管理机构、域名注册服务机构不得为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域名提供服务。


来源:工信部网站《互联网域名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