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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网站备案域名注册人的证明

点击数:3426 更新时间:2018-06-04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互联网域名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要求,进一步规范互联网信息服务域名使用,自 2018 年 1 月 1 日起,从事互联网信息使用的域名应为其依法依规注册所有,个人性质备案域名注册者应为本人,单位性质备案域名注册者应为单位(含公司股东)、单位主要负责人或高级管理人员。

当您的备案信息通过中资源提交至通信管理部门审核后,通信管理部门将进行网站备案域名核验。如您未能通过核验的,根据通知要求,中资源将不能为您提供接入服务。此外,中资源将定期通过备案系统核查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使用域名的状态,对于核查时存在域名不存在、域名过期且未提供真实身份信息等情形的,中资源将按照通信管理部门要求停止为其提供接入服务。

为了您能够顺利进行网站备案相关事宜,请您尽快对持有的域名进行相关信息的完善,并符合通知中的规范使用要求。

如果备案过程中,备案主体为单位,所有者非法人或是单位所有者,则需提供网站备案域名注册人证明和(或)授权函,请下载:有关网站备案域名注册人的证明及附件  并按照模板中的要求完成填写。

有关网站备案域名注册人的证明及附件.docx